兰州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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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林业局主要职责
发布日期:2021-03-02浏览次数: 字号:[ ]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加快推进国土绿化工作,建设黄河上游生态安全屏障。负责区域生态功能绿化区划、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推进重要生态功能地区特别是自然资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的保护与管理,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大生态战略;扩大城市生态绿化建设区域,增加城市总体绿量,构筑城市生态屏障,不断改善人居生态环境。

(三)负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监督管理林木、花卉、种苗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负责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林业产业发展工作。指导经济林果、森林和湿地生态旅游、种苗花卉、资源开发、林下经济等林业产业的发展与管理。

(五)负责草原监督管理、草畜平衡、生态修复治理、开发利用、植被盖度目标考核、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执法工作。指导草原保护和发展工作。指导草原资源动态监测、资产评估,组织实施草原生态补偿和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承担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设施使用草原审批和临时占用草原审批工作。

(六)负责全市森林、草原、绿地、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发展林业、草原产业。加强自然保护地的管理工作。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城区绿地,并组织开展调查、监测、发布相关信息;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监管林木采伐、木材运输;承担各类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的初审和临时征占用林地的审批工作;管理重点国有林区及自然保护区的森林资源。

(七)组织开展城市园林绿化普查和统计工作,依法保护城市绿地,办理占用绿地和砍伐、移植树木的审批;审核、认定和管理古树名木、珍稀树种;负责林业行政案件的督察、督办和查处;组织、指导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八)管理城市“绿线”,林业生态“红线”。负责城市重点公共绿地的建设管理工作;依法审核城市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保护和管理全市公园、风景区等特种绿地。

(九)对全市公园、风景区实行行业管理。编制公园、风景区发展规划,审定规划方案及变更方案,制定公园、风景区管理办法;维护、保护、管理公园、风景区的古建筑。

(十)负责全市城乡绿化改革工作。制定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园林绿地等重大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定集体林权制度、林业发展、维护民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林地承包经营、林权流转、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制定森林防火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森林火情、火险的预测、预报和信息发布。

(十二)管理全市城乡绿化资金和资产。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中央和省、市级城乡绿化资金;管理市级城乡绿化国有资产;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级规划的城乡绿化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实施森林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工作;负责全市林木、林地、园林资产评估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全市林业建设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林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全市林业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四)贯彻执行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的宣传动员工作;督导、协调和检查全市义务植树工作。

(十五)负责三北防护林、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野生动植物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国家、省、市城乡绿化等重点工程的规划、设计、经费预算并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

(十六)负责全市荒漠化、盐渍化防治工作。制定防沙治沙、沙化土地禁牧保护区建设规划和相关标准、规定并组织实施。

(十七)负责指导全市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负责管理园林绿化企业单位的资质审查、评定和年检。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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